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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厂被指冒用“人民大会堂”商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2:15 新京报

  遭索赔200万元;被告方表示尽量补偿经济损失

  本报讯(记者 李欣悦 通讯员 郭京霞)因为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商标,并宣称是人民大会堂指定用茶,苏州东山茶厂因此被起诉并遭索赔200万元。昨日下午,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同时被起诉的还有茶厂的法定代表人柳某某,以及销售商庄胜崇光百货,后者被索赔1万元。

  原告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纪念品服务部称,其是人民大会堂管理局的下属单位,拥有手写体“人民大会堂”字样的商标专用权。他们认为,东山茶厂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将“人民大会堂”字样印于其生产销售的所有茶叶产品的外包装上和悬挂宣传牌,并虚假宣称是人民大会堂指定用茶,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东山茶厂和柳某某的代理人承认在茶叶包装上使用了“人民大会堂”的商标,也承认未经授权。代理人首先代表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并表示要尽量补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该代理人称,东山茶厂主观上没有恶意冒用“人民大会堂”商标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不懂法而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他说某市场协会在人民大会堂组织过一次活动,东山茶厂和柳某某均出资赞助,当时该市场协会允许东山茶厂使用“人民大会堂”标志,所以他们就一直沿用了下来。

  昨日,双方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因差距较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庭未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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