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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签起“婚姻协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6:54 扬子晚报

  今年33岁的汪研与李骏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个月后两人于当年12月闪电结婚。1999年12月,儿子小凡降生,经济和家务负担及孩子的教育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夫妻之间陷入“冷战”。2004年5月,汪研为帮助弟弟筹备婚事,带着儿子回宿迁老家暂住,5月16日,汪研从宿迁回家取衣物,发现丈夫李骏明明在家却拒绝开门,无奈拨打了110求助。警察赶到后,强行打开门,汪研发现丈夫与一女性单独在家,家里还有一份丈夫与该女共同签名的保证协议,其中包括“婚姻保证、家务保证、财政保证、违约惩罚细则”等内容。这份荒唐的
保证协议中,甲方是李骏,乙方正是居住在家中的该女子,协议中的婚姻保证部分约定:双方不准有外遇、永远不变心、不许有违法乱纪的行为、不吸毒、不赌博、孝敬双方父母等;家务保证部分约定:甲方必须每天回家过夜,打扫卫生,不让乙方生气,制造欢乐气氛,让乙方有温馨感、安全感。乙方必须保证家中清洁卫生,承担家务,保证膳食营养合理,不能拒绝甲方的拥抱,不许网恋等。财政保证部分约定:甲方要努力挣钱养家,保证家中高质量的生活,个人收入不允许保密,重大开销必须经乙方同意。乙方要做到开销合理财务支出透明化,重大支出经甲方同意,不购买奢侈物品等。违约惩罚细则更是详细规定了语言违约罚款100元,非原则性行为违约罚款200元,原则性违约,除对方谅解,否则自行了断。

  虽然丈夫一再解释与该女子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但汪研果断地收拾了自己和儿子的衣物,回宿迁娘家居住,此后两人一直分居。2005年8月,汪研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要求离婚并抚养孩子,并要求对丈夫与他人同居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1000元的过错赔偿金。庭审中,双方争议最大的是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问题,原告汪研提供了丈夫与第三者的“婚姻保证协议”以及邻居的证言以证实丈夫与其他异性“同居”。被告李骏提出,保证协议是双方开玩笑时拟写的,没有实际意义,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保证协议不能证明被告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证人证言也不充分,驳回原告要求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要求。相关人士称,法院审理离婚诉讼过程赔偿案中判决支持赔偿的只有10%%,得不到支持的原因,大部分都是败在证据不充分上。秦法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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