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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门前十龄童被狗“撞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6:54 扬子晚报

  溧阳市永和小学一名10岁的小学生亮亮(化名),本月7日遭遇一场“人间奇祸”。当天早晨他在学校门前,突然被一只狗撞晕在地,4天后因颅内渗血死亡。本月17日和18日,记者两次赶到事发现场采访了解离奇事件背后的详情。

  男孩亮亮,家住溧阳市上兴镇仕庄村,生前就读于当地的永和小学四(2)班。11月7日早晨6:30左右,亮亮和往常一样坐车来到学校门前。当时,两只大狗在此“打架”。永
和小学四(3)班的学生小军(化名)当时与亮亮一同走向学校大门。小军向记者回忆说,“亮亮刚走到狗旁边约两三米距离时,有一条狗因为被‘打败’了,突然掉头转身就跑,结果一头撞到了亮亮左大腿上”。小军告诉记者,亮亮当时没站稳便斜着身子仰面朝天倒了下去,他还听到了“咚”的一声。与亮亮同行的另一位同学对记者说,当时他看到小军捂住亮亮正在流血的头部。

  上兴镇卫生院洪医生事发当天接诊了亮亮。他告诉记者,经他观察和询问,他发现亮亮右耳上方约两厘米的被撞伤处有轻微擦伤和少量流血。此外,孩子当时神志清醒,无昏迷、呕吐现象。谁想,4天后亮亮竟然死亡。

  亮亮父亲告诉记者,7日和8日两天,亮亮身体一切正常,还在学校上了两天课。到了9日早晨,亮亮突然视力模糊看不清黑板。到10日晚,孩子觉得头疼。11日一早,他赶忙将孩子送到了七八里外的上兴镇卫生院。“孩子快六点送来医院时,脉搏、呼吸停止,瞳孔放大、无光反应,已经死亡。”11日当天值班医生告诉记者,孩子送来前已经死亡。从病因分析,孩子是被狗撞倒后颅内出血,最终导致孩子死亡。

  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俞伯峻表示,亮亮“遭狗撞致死”一事,按民法通则上所规定的条件属于特殊的侵权伤害。因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而至今,亮亮的家人压根找不到“肇事元凶”的那只狗以及狗的主人。时双庆 肖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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