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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骡,骡伤人,责任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7:30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11月22日讯(曹陆军 周芳乐 肖建何淼玲)骡被狗咬后狂奔将人撞伤,狗的主人、骡的主人互相推诿,到底责任谁担?今天,宁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离奇的动物伤人案,一审判决狗的主人杨国辉赔偿受害人张自强损失的90%,计41004元;骡的主人张志华赔偿受害人张自强损失的10%,计4556元。

  2004年9月16日,宁乡县枫木桥乡正龙村村民张自强骑摩托车外出收购毛竹,村民张
志华将家中喂养的骡拴在田边吃草。此时,邻村杨塘村村民杨国辉带着两条家狗在村边闲逛。狗突然追咬骡的前腿和颈部,骡挣扎着将骡绳连同钉在田里的竹桩一同拔出,疯狂地窜上公路,撞翻了正在路上骑车行驶的张自强,致使其左胸臂挫伤、外伤性脾破裂,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15064.5元,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法庭上,骡的主人张志华认为,若不是遭到狗的攻击,骡不会挣脱骡绳冲到公路上撞伤张自强,因此应由狗的主人杨国辉承担责任。杨国辉则认为,骡是造成张自强受伤的直接原因,应由张志华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自强骑车行驶不存在过错,他的损害应当由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杨国辉明知自己的家狗是一种比较凶的动物,但他在未设任何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携带外出,造成危险隐患,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张志华作为骡的饲养人,虽然将骡用绳子和竹桩进行了拴养,尽到了一般情况下应注意的义务,但他选择离公路较近的地方放牧,故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都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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