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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自身原因?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09:48 中国西藏新闻网

  11月16日早晨,一位神情黯然的中年妇女向记者讲述了儿子李阳经受病痛的经历。这位母亲无数次悄然落泪……

  祸不单行徐姣姣,祖籍湖北,两年前在日喀则地区做生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2002年10月2日,徐姣姣的儿子李阳意外发生车祸,在当地交警的帮助下送往了医院。她对记者说:“经日喀则地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李阳因车祸造成左胫骨、腓骨、股骨骨折,髌骨破
裂。10月25日,地区人民医院对李阳股骨实施了手术治疗。2003年8月6日到该医院实施钢板拆除手术,手术后第15天,李阳感到股骨异常,不能站立,痛苦不堪,随即到军区第八医院诊治,经检查确诊为股骨陈旧性骨折,患处留有两颗钢钉,股骨弯曲。”

  2003年8月27日,李阳在军区第八医院进行了接骨手术。徐姣姣认为第二次手术接骨是日喀则地区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所致。这不仅给患者带来身心上的痛苦,也给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年仅19岁的李阳左腿比右腿短了2厘米左右,肌肉全部萎缩,功能障碍严重,生活不能自理。同时徐姣姣还表示,她怀疑地区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诸多违规行为,在院方的医师介绍栏中,还曾看到给儿子主刀的医生属于脑外科医生,但是却给儿子李阳做了骨外科手术。在法庭答辩过程中,院方对使用的钢板型号、生产厂家一无所知。徐姣姣说,她还怀疑此事已经牵涉到地区卫生局,因为最终医疗事故鉴定无果。

  卫生、局医有说法

  11月17日下午,日喀则地区卫生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表示,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卫生局没有直接参与,作为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只进行了部分监督工作。至于李阳事件,事后只了解一部分,医疗事故鉴定是由专家组具体负责的,没有外部机构参与,鉴定出来的结果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同时,作为医疗事故的主管部门对李阳事件也深表同情,但相应的鉴定书已经明确说明李阳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11月18日上午,在日喀则地区人民医院办公楼里,记者采访了医院负责处理此事的院长。在院方协调下,负责李阳手术的相关医生及处理医疗事故善后工作的院方代表均接受了记者采访。院长对记者说:“我院针对李阳的第次术时机、内置物的选择选型及手术过程无过错,虽然第二次手术取出钢板时机欠佳,但患者再次骨折主要是过早负重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再者患者术后第3天未经任何医生同意私自离开医院,中断正规治疗。出院后的第15天左侧股骨再次骨折,未到我院就诊,并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出院证明书。因为患者的第三次术未我院进行,故我院认为第三次手术后腿短与我院无直接的关系,我院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该院向记者出具了手术相关的细节说明书。记者询问实施第次术的主刀时,院方表示他正在成都参加研究生考试,不在医院,不能接受记者的采访。

  期待判决结果

  徐姣姣认为医方主要存在第一次手术失败,使用的钢板型号不对,没有对位对线,原有骨折片没补上才导致股骨弯曲,骨折不愈合;胫腓骨本应该做的手术而没有做导致畸形愈合造成左腿与右腿差距;取钢板手术故意遗留两颗钢钉,这两颗钢钉是没有用的,后面也证实了;髌骨手术不当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不能跑步和下蹲;院方的病历是假的,病历应该封存,等待鉴定时专家启封。

  据徐姣姣介绍,日喀则地区医院已经给予李阳人道慰问金6万余元,但是为了给儿子李阳讨说法、矫正已经变形的肢体,现在已再次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正期待着判决结果。徐姣姣拿着上百页的相关资料、证据,并从内地聘请了律师。目前律师正准备进一步取证,对记者的采访要求,律师表示开庭后才能进行。(责任编辑:董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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