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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类药品开方前 医师应给患者“留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20 大众网-鲁中晨报

  11月21日,淄博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从现在起,具有处方权的淄博市各大医疗机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昨天上午,在山东侨联医院记者看到《规定》中要求使用的专用处方。据介绍,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
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据介绍,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记者 孙玲玲 通讯员 王希雨)

  (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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