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类药品开方前 医师应给患者“留底”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0:20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11月21日,淄博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从现在起,具有处方权的淄博市各大医疗机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昨天上午,在山东侨联医院记者看到《规定》中要求使用的专用处方。据介绍,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
据介绍,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疗机构派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记者 孙玲玲 通讯员 王希雨) (A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