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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保证书拆散家庭 女方据此要赔偿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2:19 龙虎网

  【龙虎网讯】发现丈夫与一女子以夫妻口吻写下的一份“保证书”,内容涉及婚姻保证、家务保证以及违约惩罚等。凭这份“保证书”,妻子推断丈夫已与那名女子同居。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妻子提出1000元损害赔偿,却未获法院支持。

  陈敏(化名)与刘力(化名)于7年前经人介绍相恋,两个月后闪电结婚。一年后有了儿子小明(化名)。小明出生后,陈敏和刘力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去年5月,陈敏为
帮弟弟筹办婚事,带着小明回苏北老家暂住了一段日子。同年11月底,陈敏带着小明回家,刘力却拒绝开门。无奈之下,陈敏报警求助,进门后发现,除了刘力,还有一名女子王某在。

  事后,陈敏偶然发现了一份有刘力与王某签名的“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很细,包括“女方负责做家务,男方负责赚钱养家,女方不得在外过夜,男方不得与异性有暧昧关系”等等。陈敏由此怀疑她不在南京期间,刘力已与王某同居,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刘力承担1000元过错赔偿。

  刘力同意离婚,但辩称与王某只是普通朋友,并称,“保证书”是他与王某闹着玩瞎写的。

  开庭时,陈敏的邻居也向法院出具了证词,证明刘力与王某“共同出入,同吃同住”。

  昨天上午,法院当庭判决,准许陈敏、刘力离婚,并判决小明由陈敏抚养,刘力每月给付抚育费240元。对于过错损害赔偿,法院认为,陈敏向法庭提供的“保证书”和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刘力在婚外与王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驳回了陈敏的诉请。

  法官告诉记者,这起案件反映了当前离婚过错赔偿案件中举证难的现状。陈敏提供的“保证书”在一般人看来足以证明丈夫与他人同居,但是从法律角度和证据规则要求来看,这份证据仍不充分。

  《婚姻法》规定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定原因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相对于重婚、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三种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最难收集。同居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不易知晓,无过错一方想要找到有力的证据或者证人出庭作证非常困难。

  据统计,秦淮法院今年受理的离婚诉讼中,有20多件提出过错赔偿,但最终获法院判决支持的不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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