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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弃婴可以在兰报户口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2:35 兰州晨报

  本报讯(记者刘凤宇)记者11月22日获悉,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对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弃婴户口问题的请示》进行了批复,2005年11月17日以前已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弃婴可以报户口了。

  据介绍,兰州市政府办公厅的批复规定:在《收养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因故未能办理或难以办理收养登记证的,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
等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由收养人提供收养过程各种证明材料,村(社区)委员会、乡(镇、街)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后上报市公安局审批并办理落户手续;《收养法》颁布实施后,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因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证必要条件的,可根据《兰州市弃儿救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收养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但本人自愿义务养护并具有养护教育能力的,应当予以准许办理相关手续”的规定,由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进行抚养公证,收养人凭公证书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落户申请。

  据了解,此次解决弃婴户口问题为一次性全部解决,时间仅限于2005年11月17日前已经建立事实收养关系的,今后收养弃婴落户一律按《收养法》规定办理。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和调查核实工作,严格审批程序,杜绝发生被骗和拐卖儿童被“合法”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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