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介绍人”原来是“挖阱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3日17:26 云南日报

  10月9日,梁河县瞿某、李某两人向腾冲警方报称:去年11月初,他俩经人介绍到腾冲县明光乡与别人购买了一个铅锌矿洞的开采权,并签订了合同,结果被对方玩弄手段骗走人民币25万元。接报后,腾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经辗转走访调查,在一边远山区将“介绍人”熊某抓获,24日,其他3名涉案人员也被抓获,赃款被追回17万元。

  经查,2003年初,犯罪嫌疑人李、杨两人与腾川选矿厂签订了开采明光乡夹谷
山铅锌矿洞的承包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2004年11月初,眼看合同期限将至,两人便盘算以“转卖”矿洞的方式再捞上一笔额外收入后走人,于是在矿山物色了采矿工人熊某,合伙商定“有钱大家赚”,设下圈套引诱他人上钩。熊随即四处活动联系上了有意购买矿洞的老板瞿某、李某。同月2日,熊让杨某冒充矿洞“洞主”,他作“介绍人”,与买方洽谈。两人一唱一和,把矿洞说成是一块流油的“肥肉”,而急于发财的买方轻信了对方谎言,以30万元成交,瞿某、李某两人当即首付款25万元(尾款5万元约定到2005年8月30日付清)。合同签订后,瞿某、李某随即组织民工上山采矿,不久便接到通知:该矿洞只能开采到2004年12月31日,如要继续开采,就必须与相关部门重新签订合同。瞿某两人吓呆了,经详细了解,才知道上当受骗:他们花巨款买来的“肥肉”只不过是开采时间仅剩下不到2个月的矿洞。而此时,“洞主”、“介绍人”早已无影无踪。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杨继云 李必昌(云南日报)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