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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侵犯女工权益何时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9:01 东方网-劳动报

  静安法院1至10月劳动争议案半数由女职工提起诉讼

  劳动者依法享有结婚、生育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可是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劳动用工案件中,企业随意侵犯劳动者权利的纠纷屡屡发生,特别是侵犯怀孕女工和产妇女工的案件,占到一定的比例。仅上海静安区法院在今年1月至10月间,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73起,为同期民事收案的9.8%,涉及女工诉讼的案件占到了这类案件的50%,在这些案
件中因女工怀孕和女工哺育的占到2.63%。

  个别企业由于对怀孕、产假和哺乳假女工另眼相看,私下规定女工找对象不能在本企业内部找,何时生育须经企业统一安排否则就是违纪,特别是女工一旦怀孕了要么走人解约,要么换岗减薪。这些行为都是“柔性”地侵犯了女工的合法权益。以下两个案例就是这类侵权行为的典型代表。

  案例一

  美容教师焦小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不久发现自己怀孕了,并且怀孕的时间在合同终止前,随即向公司提出顺延劳动关系,公司拒绝了焦小姐的邀请,并开出了退工单。焦小姐随即提起了仲裁。感觉到理亏的公司随后和焦小姐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并安排她到仓库当理货员。焦小姐认为,公司在自己怀孕期间无故调换自己岗位,属于侵权。但公司认为,调动焦小姐的岗位是因为和焦小姐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重新安排岗位,而非调动岗位。

  法院判定:公司退工在先,发现焦小姐怀孕在后,但焦小姐实际受孕时间在退工之前,所以公司一再强调退工决定有效是错误的。在恢复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若公司认为焦小姐怀孕期间不适合担任美容教师一职,也应本着照顾孕妇、友好协商的态度与焦小姐协商,并为她安排较为合理、轻松的工作,而不是到仓库当理货员。法院认为公司未履行原劳动合同及安排焦小姐的工作岗位,致使焦小姐无法上班,责任在公司,遂一审判决撤销该公司退工决定,支付焦小姐工资、奖金等费用。

  案例二

  仅登记结婚5天的空姐张某,在参加单位统一安排的体检时,意外被发现已妊娠10周。因为飞机乘务员工种的特殊性和航空公司的规定,航空公司认定她未婚先孕,属违章违纪。随即停止了她空中飞行,作待岗处理发放最低工资。随后航空公司又与张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引起张某的不满起诉到法院。

  法院判定:航空公司制定的“乘务员未经婚姻登记而怀孕的,将被取消飞行资格”的规定属行业内部规定,当属有效,乘务员未经结婚登记而怀孕的,将被取消飞行资格,体现的是对女乘务员的关心和照顾。航空公司认定张某怀孕属违纪行为,对她作出待岗处理实属不慎。航空公司可以对怀孕、生育者取消飞行资格,却不能作待岗处理。至于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单位不得与哺乳期内的妇女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合同应当自动延长。

  □月关鸿光

  法官提醒

  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一,怀孕、产妇和哺乳期女工必须懂得学会保护自己,遇到自己怀孕、产假和哺乳假期时,发生企业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时,要据理力争,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第二,企业负责人要知道国家劳动法有专门对怀孕、产假和哺乳假的女工保护,对这类员工不能随意辞退或下岗、待岗处理,做出损害她们利益的事情,因为在众多女工的背后有着妇联组织和法院;

  第三,对怀孕、产假和哺乳假女工关心和爱护,是国家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百年大计,还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类女工的特殊关心,是社会各部门都应该做好的一件实事,各级组织内的工青妇组织要把关心怀孕、产假和哺乳假女工,时时刻刻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早抓好。

  (静安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法官陆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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