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拘禁他人获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7日09:1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西宁市生物园区一啤酒厂的8名保安,因怀疑路经他们厂的收废品人员行窃,限制他人自由,近日,这8名保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2005年3月29日上午,某啤酒厂保卫部部长李某,带领保安人员石某、侯某等8人,将路经该厂收废品的刘奇、马军强行拉至啤酒厂临时值班室,说二人偷窃,采用拳打脚踢,还用警棍等物殴打二人,最后,还押着刘奇、马军在厂区内“游行”,非法拘禁二人长达4小
相关链接: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一般公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要从重处罚。依据相关法律,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只要是以非法手段完全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均属于非法拘禁。(作者:白贤林 宋毅民 张育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