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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礼县暴徒当街砍手案开审 受害人索赔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30日12:56 兰州晨报

  本报讯 (记者柴用君 朱静渊)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30日在徽县对轰动全国的礼县砍手案开始公开审理。11名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接受审判。当日法庭主要对涉嫌参与礼县砍手案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对部分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

  上午8时30分,法庭宣布开庭,审判长一声令下,11名被告被全副武装的法警押上法庭。这11名被告为年九胜(又名年老九)、马宏兵、安礼农(绰号老四)、赵愿、吴平、盛锦选、丁波(又名丁建奎)、张戈、问中仓、乔小红和楚祥礼。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宣读了公诉书后,法庭对除赵愿、吴平、楚祥礼3名被告以外的8名被告进行了法庭调查,并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部分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本案的审理今日将继续进行。当日,砍手案的受害人王晓东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了金额为102.8581万元的巨额赔偿要求。

  ● 庭审直击

  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

  陇南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出,被告人年九胜于1999年至2004年期间,纠集马宏兵、赵愿、盛锦选、丁波、安礼农、吴平、张戈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互相勾结,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在年九胜的组织指挥下,他们以暴力、威胁为基本手段,从事欺压、残害群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财物、故意伤害等各种犯罪活动,作案后,又组织人员为犯罪分子提供物质和资金,帮助其逃跑,逐步形成以年九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9月30日,被告人年九胜与被告人乔小红的前夫王晓东在礼县盐官镇乔小红当日准备开业的旅店中发生打斗时双方均受伤。案发前一天,年九胜将马宏兵及其同伙丁波、盛锦选、王亚东(在逃)叫到盐官镇,在粮站前将王晓东的双手砍掉,马宏兵等人后潜逃至礼县草坝乡石联村,逃跑时还带走了王晓东的右手。当晚马宏兵用手机与年九胜联系后,年指示把手埋掉,注意安全,等他派人来接,又让乔小红和田某(未起诉)买来4套衣服,安排安礼农、张戈、赵连红(当日未起诉)问中仓等4人开车将衣服、食品和乔小红提供的现金900元送给马宏兵等4人,并租一辆

出租车帮助马宏兵、丁波、王亚东、盛锦选逃匿。问中仓隐藏了马宏兵、丁波的两把砍刀和年九胜的一把匕首。

  另外,2002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安礼农、张戈、李旺生(在逃)等人酒后与礼县文化馆职工郭某及王某发生争执并互相厮打,李旺生持刀将郭某和王某刺伤后3人外逃,经法医鉴定,郭某、王某均属重伤。

  受害人提出百万赔偿要求

  当日庭审中,礼县砍手案受害人王晓东附带提起民事诉讼,王晓东在诉讼中表示,由于被告人的伤害,给其造成了巨大伤痛,经法医和劳动伤残鉴定,其所受伤害为重伤和二级伤残,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年九胜、马宏兵、丁波、盛锦选、乔小红、安礼农、赵愿、张戈、问中仓等共同负担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法医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康复费用共计102万余元。

  被告认罪态度各异

  当天法庭调查期间,各被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各异。审判员讯问第一被告年九胜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承认,年九胜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并反复说“自己是一位受害者!”同时,受害人王晓东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和刑事部分的证人,年九胜对其陈述的证词当庭认为是“谎言”、“很荒谬”,继而,其他几名被告也对王晓东的陈述予以否认。

  盛锦选承认检察机关指控的伤害罪。盛锦选还陈述了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的另一事实:在作案期间,被告赵愿(没有参与砍手)在现场给王亚东说:“把他杀了!”王亚东说不敢杀人,赵又说:“那就把手砍了!”审判员问为何没有向公安机关交代,盛说:“怕赵愿报复。”

  当日下午,法庭在对公诉机关关于砍手案的部分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宣布休厅,今日,该案件将继续进行审理。

  本报记者 柴用君 朱静渊

  ● 庭审花絮

  被告家属赶赴徽县旁听

  庭审开始之际,徽县人民法院审判大厅旁听席上座无虚席。不少被告的亲属前来旁听,记者和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家属攀谈,他们相对保持平静的心态。一位被告家属说,孩子今天被押上了被告席,其实对他也是个教训,过去他干过的违法事情家里了解不多,这次来旁听,想听听孩子究竟干了什么。

  庞大律师团为被告辩护

  由于该案被告较多,在法庭辩护律师席上就有10多名律师为被告辩护。盛锦选没有请辩护律师,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本报记者 柴用君 朱静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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