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法院全市率先推相关规定 积极赔偿被害人可轻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02:30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刑事案中的被告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朝阳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在量刑时将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昨天,朝阳法院在全市法院率先推出了《关于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规定(试行)》指出,对于依法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如其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情节轻微的,还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官依法判决就可以了。但对被害人来说,最主要的是能得到经济赔偿,如果法官能主动主持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赔偿一事进行调解,可以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这对被害人来说应该是件好事。”朝阳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在采访中,朝阳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法院为更进一步推广庭外和解工作,提高案件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领导及一些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并结合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总结经验,经过数次研讨、修改,才决定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全面推广这一规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