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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上6万写成60000万 日前南京中院终于认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0:23 龙虎网

  【龙虎网讯】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判决书上的6万元写成60000万元,事过两年也不肯纠正,导致当事人的售房款无法执行,而这份早已生效的终审判决书,实际上成了一张“废纸”。前天上午,南京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了调查。

  2000年3月,南京市卷烟厂职工王洪生向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位于南京市南苑澄园5幢18号,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2002年3月,王洪生与其妻王某离婚,双方协议该房产由
王洪生、王某各分一半。

  2003年6月28日,南京市民武某经房产中介介绍,与王洪生就该房达成买卖协议,双方约定房款总价格为29万元,含其他费用。由于当时王洪生尚未取得该房两证(产权证和土地证),于是双方在付款方式上作了约定:由买方武某先缴纳中介费、税费10000元,并向王洪生支付定金2万元,武某则于2003年7月入住该房。

  2003年8月21日,武某与王洪生、王某签订了购房买卖协议后,当即向王洪生、王某各支付了10万元,余款6万元等卖方在取得该房两证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2003年12月,王洪生取得房屋产权证(证上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8平方米)和土地证,武某随后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王洪生认为,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29万元系根据协议中注明75平方米计算得出,现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面积多出了3平方米,故要求武某在原购房价29万元之外,再支付3平方米的房款1.14万元。武某不从,双方由此产生争议,于2004年2月诉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建邺区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洪生、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与武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860元,诉讼保全费2120元,合计8980元,由武某负担3330元,王洪生负担5650元。

  王洪生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南京市中院审理此案后,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6860元由上诉人王洪生承担。然而,这份终审判决书的第7页倒数第10行,将“已支付房款230000元,剩余6万元”写成了“剩余60000万元”。

  由于金额相差太大,判决书生效后,60000万元的天文数字根本无法执行。王洪生曾多次要求法院纠正这份有严重错误的判决书,但南京市中院至今也没把这个错误纠正过来。

  据悉,经王洪生的不断上访、申诉,此案已引起南京市人大、江苏省高院的重视,南京市中院审监庭已于2月15日上午对此案进行调查,并承认“这的确是我们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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