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来把侄女看作亲闺女 姐妹翻脸妹妹难索探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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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1:18 汉网 | |||||||||
晨报讯(记者李小军)感情本来很好的两姐妹,发生争执后互不往来,姐姐为了报复妹妹,不准女儿与小姨往来,否则“见一次打一次”。昨日,汉口居民方梅(化名)来电咨询称:“我没有子女,与姐姐的小孩情同母女,可否向姐姐索要探视权?” 家住汉口三阳路的方梅称,十多年前,她和姐姐方丽(化名)一起从老家到武汉谋生,姐妹俩相依为命吃了不少苦。
后来方丽结婚,生下女儿小美(化名),但因丈夫有赌博等恶习,不久后方丽离婚,带着小美又和方梅住到了一起。 十年来,方梅和丈夫对小美“视同己出”,为更好地照顾小美,还把自己的房子免费借给方丽母女住了好几年。 去年底,方丽经不住前夫纠缠,决定复婚,方梅得知后竭力反对,方丽却指责她不该干涉此事,为此,姐妹俩大打出手,从此断了往来,但小美仍然不顾妈妈反对,经常偷偷到方梅家玩。 上周末,方丽发现女儿仍在和方梅来往,就把女儿痛打了一顿,还把女儿带到方梅家警告说:“再看到你跟小姨来往,我就见一次打一次!”看到小美无辜的样子,方梅很痛心,她觉得大人之间的事不应该影响到孩子,可方丽认为方梅没有“探视权”。双方再次不欢而散。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张国岭律师表示,我国《婚姻法》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关于该子女其他亲人是否也享有“探视权”并无明确规定。 张律师认为,方梅与侄女小美“情同母女”,向姐姐方丽索要“探视权”,从感情上讲有一定的道理,但无法律依据,建议方梅与姐姐好好沟通,最好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