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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不合格卤肉至少罚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5:01 金羊网-羊城晚报

  “生猪屠宰条例”进入三审,扩大了监管范围

  本报讯记者崔朝阳报道:烧腊档进一次不合格的猪肉,也将和企业一样遭到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重罚。

  昨天,《广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三审。
新《草案》扩大了对生猪产品经营的监管范围,并增加规定,生猪及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信用信息要向社会公示。

  烧腊烧烤被纳入监管

  经营街头烧烤、卤制猪肉虽然是小本生意,但因这类产品颇受老百姓喜爱,监管同样马虎不得。

  市人大法委主任委员李力说,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草案》二次审议时,有意见认为:对采购、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行为的监管,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盲点,即没有明确对从事生猪产品进行烧烤、卤制加工的个体户的监管。因此,原《草案》中在针对单位的有关规定中,在三审稿中增补了“从事肉制品加工的个人”。

  根据三审《草案》,无论是从事肉制品加工的单位还是个人,只要采购了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以及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将由质监部门没收不合格产品,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烧腊档也要和肉制品加工企业一样,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台账,不遵守的,要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红黑榜”定期公示

  肉菜市场、超市每月要将所售猪肉的来源、数量等信息告知管理部门,防疫部门也要报告检验、检疫的情况。

  原《草案》中,已确定要建立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制度。但这些信息怎样才能为老百姓所知?怎样才能更好地起到监督作用,引导消费?新《草案》中增加规定,建立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类似“红黑榜”,不仅质量好、讲诚信的供应者和饲养场、饲养地要公示,在本市流通的生猪和生猪产品受到查处的情况也要向社会公示。

  牛羊肉不适用本条例

  新《草案》还增加了对管理部门的“问责”规定。此外,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条例》将不涉及牛、羊的屠宰和流通,原“参照执行”的规定被删除。因此,三审《草案》更名为《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市人大法委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有关规定,牛、羊等牲畜的屠宰管理办法制定权在省一级。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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