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特大交通事故案原告获赔120余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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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17:25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南宁2月17日电(叶建平、陈承保)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因严重超载引发的特大交通事故案做出终审判决,41名原告获赔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等共计120多万元。至此,历时3年的官司尘埃落定。 2003年1月26日,一辆满载35人的客车从百色市凌云汽车总站驶往逻楼镇,途中翻下54米深的山崖,造成19人死亡、16人受伤,驾驶员杨某亦当场死亡。交警部门确认杨某违反
凌云县人民法院认为,旅客在凌云汽车总站购买车票后,即与该站建立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由于该站对车辆运行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凌云汽车总站是广西驰程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判驰程公司赔偿原告方120多万元。 凌云汽车总站和驰程公司不服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旅客运输服务代理”有别于“旅客运输代理”,前者的经营者不是承运人,而后者的经营者是承运人。凌云汽车总站是前者的经营者,经营内容是为进入站内经营的客运车辆代售车票和提供站内服务,并不是负责旅客运输,事故责任应由杨某承担。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凌云汽车总站虽然与杨某订立合同,确立了委托代理客运业务关系,只为杨某经营的长途车提供站内服务,不承运乘客。但是,由于乘客购买的车票印着凌云汽车总站的名称,在该站和杨某都没有以其他形式向乘客约定承运人的情况下,车票上载明的凌云汽车总站即是承运人,故该站承担直接责任,驰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