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并无“最终解释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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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4:30 舜网-济南日报 | |||||||||
本报3月14日讯(记者 姜欣蔚)多数商家在搞优惠、促销等活动时,都爱缀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一旦活动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他们往往便会拿出这句话来“解释”。今天,市消协、法律界人士均表示,商家并不具有最终解释权。 几天前,市民赵女士通过海报获知某超市正在举行“购物满百元送花生油”的优惠活动,便兴冲冲跑到超市狂购一番。交完钱后,赵女士拿着标有110多元消费金额的小票到服
商家到底有没有“最终解释权”?济南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都明基认为,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否合理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商家在搞优惠、促销等活动时,不可能将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都提前明确下来。如果商家的最终解释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工商、消协还是支持的。但如果商家的最终解释有违公平、公正原则,那“最终解释权”就不会得到认可。 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的伊丕国律师认为,“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商家的一块“挡箭牌”,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商家自称拥有“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一种单方格式条款,一般只用来约束对方,很少约束自己。从法律角度讲,一旦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这样的单方格式条款是无效的。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伊律师说,从法律上讲,只有法院才拥有“最终解释权”。当消费者与商家为“最终解释权”发生纠纷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市消协提醒市民,如果合法权益被商家以“最终解释权”的名义损害,可及时到消协进行投诉,或请司法部门给予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