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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何以光“评”不“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30 解放日报

  去年11月,市消保委对本市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点评,时隔4个月,这些“霸王条款”整改情况如何?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获悉,除了商家免除法定义务、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条款拟订不公平3项得以整改外,其余5条“霸王条款”依然故我。

  “霸王条款”为何“霸气”十足?调查表明,消费者投诉最多、反映最强烈的“霸王条款”,多来自电信、房地产、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
市等行业。

  细细分析,这些行业之所以敢“店大欺客”,把不平等条款强加于消费者,是因为它们大都处于垄断地位。有的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号”,有的虽然“几家分立”,但由于竞争并不充分,顾客选择范围太小。在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的情况下,消费者面对“霸王条款”只能忍气吞声。

  目前,一些经营者对某些格式条款是不是“霸王条款”争论不休,甚至强词夺理。市消保委有关人士认为,“霸王条款”不是一天出台的,因此,铲除“霸王条款”也不可能一天就大功告成,这项工作注定是一场持久战。

  一些消费者认为,要铲除“霸王条款”,光靠消费者或消协的力量还不够。政府部门应切实负起职责,依法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消费条款,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商家坚决给予行政处罚,为消费者撑腰。

  相关链接未整改的“霸王条款”

  排除合同相对人权利

  【现象】消费者租用银行保管箱,想更换小保管箱时,却发现租用规则规定:“保管箱租费和保证金数额由本行制订,如遇调整均按交付时的实际价格计收。”

  【点评】如果服务或商品交付时的价格比合同约定的价格高,价格条款又不允许协商,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缔约权。

  单方任意解释条款

  【现象】有些银行规定,提前还贷需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合同修订必须尊重双方合意,银行规定与消费者通常理解不一致,导致产生了消费争议。

  单方面修改合同

  【现象】保险公司误将投保人名字打印错误,投保人要求更改,不料该公司擅自将该保单收回,发给保险人一张新格式的保单。

  【点评】重发后的保险单对于年限、利率均做了修改,与原合同已不同。保险公司对合同的变更是无效的。

  未履行提示义务

  【现象】消费者参加某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同时参加市总工会退休工人住院互助补贴。消费者住院得到总工会补贴后,再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得到的赔偿金却扣除了总工会的补贴额。

  【点评】保险公司利用合同中的附加条款降低和减轻了自己的义务,但未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无权吸纳总工会的补偿,否则将导致当事人参加的其他任何福利计划都变得毫无意义。

  限制自主交易权

  【现象】某眼镜店店堂告示:“验光必须配镜。”

  【点评】验光、配镜是不同的消费内容,也是可以分离的两道工序。这条规定属于强迫交易行为。

  本报记者 马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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