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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人"的确吞了流浪母女7万生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09:44 海峡网-厦门日报

  流浪母女状告“救济人”终审判决

  "救济人"的确吞了流浪母女7万生活费

  本报讯 (记者 王菲菲 通讯员 小黄)一女子程娟(文中当事人全为化名)与丈夫离婚后,带着年幼的女儿从深圳返回厦门老家生活。回厦后她精神失常,母女俩8年里居无定
所,风餐露宿,其间,程娟儿时伙伴史萍经常救济她们,但女儿张红后来发现,这钱是深圳的生父寄来的,她认定救济她们的阿姨克扣了自己的抚养费。于是,由张红的父亲为法定代理人,母女俩一纸诉状,将母亲程娟儿时的朋友史萍告上法庭,母女俩请求法院判令史萍返还她们14万元。昨日,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父寄给史萍的钱实际上是程娟在深圳房产的租金收入,因此,史萍侵占了程娟母女的财产,判令史萍归还给程娟母女7万多元钱。对此判决,史萍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史萍所收到的汇款总额,除了35张汇款单证明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张父汇款给史萍共计74500元外,程娟母女还提供了一份《程娟母女生活费用概况》(传真件)证明史萍收到过其他汇款,这份传真是由史萍在2004年5月发给张父的,在一份电话录音资料中,史萍在回答程娟的律师涉及《概况》内容的询问中,她均以肯定的语调“嗯”、“对”应答。因此,法院认定史萍收到的汇款总额为162300元。

  二审法院认为,因程娟母女的实际生活状况远低于厦门人均消费水平,甚至处于最低生活水平之下,且史萍没能对其支出情况充分举证,对于程娟母女在厦门期间的花费,原审法院酌定以厦门市人均消费水平的40%计算程娟母女的生活费等支出并无不妥。按这个计算标准,程娟母女花费为90934.93元,法院认定史萍还占有讼争款71329.07元。这个判决结果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史萍对程娟母女给予了一定程度的照顾,该行为值得肯定;但同时认为,史萍无权占有属于程娟母女的钱,理应返还。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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