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俩誓为亡儿讨公道一审被驳回还要再上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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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13 云南日报 | |||||||||
昨日,在文山县打工的李亮伟、施和英夫妇显得十分伤感,去年8月,他们的儿子小藤飞溺水身亡,原本打算状告“见死不救的旁观者”的夫妇俩,最终把3家单位告上了法庭(本报曾作过详细报道)。文山县人民法院2月22日的一审判决书驳回了夫妇俩的诉讼请求,李亮伟表示,他们已经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去年8月10日,是小藤飞的7岁生日。8月11日下午6时许,小藤飞与两名小同伴来到
小藤飞溺水身亡后,文山当地有不少群众曾自发去李家探望,州法律援助中心的李永祥律师也主动担起了帮李家诉讼的职责。随后,李亮伟夫妇一纸诉状将砚山县华祥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县建设局和文山县水务局告上了文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3被告赔偿小藤飞死亡后的打捞费、丧葬费等共计4万余元,另还请求3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去年12月5日,文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3被告辩称:赔偿责任是建立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的,如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赔偿责任即没有依据。李亮伟家的诉讼代理人李永祥律师称:“原告请求赔偿金额均是有理有据的,并非是胡乱开价。” 文山县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22日作出的判决,驳回原告李亮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计1780元免交。昨日,李亮伟则哭诉说:“小藤飞出事时,施工单位在出事点未设警示标牌,这是证据充足的事实。我们不服这个判决。”据悉,李亮伟夫妇已向文山州中院上诉。本报将继续关注。 蒋天灿(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