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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会诊”《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0:45 新桂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讯(记者熊红明)《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下称《条例》)目前已经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14日,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组织区内法律专家抢在《条例》诞生之前,对《条例》进行再次“诊断”,大家对广西消费者未来的“保护神”提出更高的期待。

  期待一 出台重典规范通讯服务

  正在制订的《条例》有了很大突破,除了把医疗服务、非公益性或非学历培训教育服务列入调整范围外,还专门在第三章第二节,就医疗服务、保险、商品房销售、公共服务、摄影冲印、旅游、邮寄、美容美发等目前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13个行业的服务进行了规定。

  在论证会上,法学专家提出,通讯消费投诉一直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特别是收费不透明、短信陷阱等让消费者防不胜防。若即将出台的《条例》没有专门就目前消费者普遍关心、反应强烈的通讯消费作出规定,通信运营商将会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潘伟坚建议,《条例》应该明确规定电信企业不得强制或者误导消费者接受有偿服务。有专家则提出,电信企业在给消费者提供相关通讯服务时,应该与消费者签署相应的协议。

  期待二 商品房能否双倍赔偿?

  即将出台的《条例》明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欺诈行为:(一)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将房屋作为商品房出售;(二)将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又销售给其他消费者;(三)销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诈行为。

  专家指出,如果销售商品房的经营者出现了上述欺诈行为,《条例》并没有对如何惩罚进行明确。按照相关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提出双倍赔偿。而对于涉及金额巨大的商品房消费,是否能够适用双倍赔偿仍需进一步明确。

  期待三 不让“霸王条款”出世

  从2004年起,中国消费者协会就开始对“霸王条款”进行点评,但点评过后,这些条款“霸王雄风”依旧。

  在论证会上,广西区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罗文岚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规定,工商等行政部门对行业内使用的各种格式条款有权利、有责任进行审查。据介绍,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有立法规制、司法规制和社会规制,司法规制是事后行为,而社会规制没有强制力。罗文岚提出,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内容,就应该启动行政否决,不让“霸王条款”有出世的机会。编辑:马骎作者:熊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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