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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保安猥亵女童一案有续闻——受害者不服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5日15:32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肖彤兰庄建城)市区联韩花园保安陈×生,在小区停车场里猥亵业主年仅9岁的女童一案(见本报2005年7月12日相关报道),法院继先前刑事判决保安陈×生犯猥亵儿童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后,日前,金平区法院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安陈×生赔偿原告女童医疗费4521.57元;驳回原告提出的联韩花园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其它请求。接到法院判决书后,受害女童一家不服判决,表示要继续上诉,为孩子讨回公道。据金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现年48岁的被告人陈×生,为联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临时保安员。2005
年5月11日下午5时多,陈×生在市区联韩花园停车场工作时,一住户将放学不久的9岁女儿托付陈×生看管,陈×生趁周围无人之机,先后二次将手伸到女童的裤内,抠摸其阴部,致使女童的外阴潮红,尿道口红肿,陈×生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女童受害后,行为怪异,易惊易哭,睡眠差且多梦,经医院诊断认为,不排除患了“创伤性应激障碍”。为此,受害女童及其父母另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陈×生及联韩花园赔偿其精神损害费4万多元。法院判决书中认为,被告人陈×生应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联韩花园是小区物业管理者,“不负有保障包括原告方在内的业主的人身安全的义务”,也“未就保障业主人身安全的责任问题订立协议”,其“雇用没有保安证照的被告陈×生担任保安工作的行为,虽违反行政法规,应予行政处罚,但因陈×生没有保安执照与其实施个人犯罪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驳回原告提出的联韩花园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被猥亵侵害女童一家不服表示将于近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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