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未签订合同也讨回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1:14 重庆晚报

  本报讯未与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遭遇拖欠工资后诉诸法院。巴南区法院民三庭日前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判决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民工雷培中等7人工资1.4万元、经济补偿金3500元。

  原告雷培中等7人诉称,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他们在大江建司承建的工地打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程竣工后,他们的工资总额是5.4万元,但在领取了4万元后
,对方就不再给付。7人多次索取未果,申请劳动仲裁未得到支持,今年2月与用工单位对簿公堂。

  经查,双方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依据雷培中等7人签名的工资表,证实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遂作出判决:依据劳动法和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被告除了应支付所欠工资外,还应按所欠工资报酬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

  巴南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宇说,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用工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建筑领域用工形式多样,民工多是与工头口头协商,无书面约定。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记者陈亮网络编辑:孔祥伟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