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400元期满分文未得 求职者被"实习协议"忽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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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09:01 汉网 | |||||||||
i汉网消息(长江日报记者李俊)高职应届毕业生小陈在毕业前夕找到一份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份“实习协议”。本以为“实习”就是“试用”,谁料实习期满,用人单位拒绝录用他,并且不支付工资。昨日,小陈找到劳动部门咨询:实习是否就是试用? 去年2月,学旅游专业的小陈在学校的招聘会上,与一家大型酒店达成协议,约定小陈实习4个月后,酒店将与其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实习费每月400元,实习期满后一次性支
实习期满后,小陈因与主管发生纠纷,主动辞职。辞职前,她向酒店要求支付实习工资,却被告知:酒店对她的实习不满意,而且酒店并没有与她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支付工资。 实习和试用,究竟有何区别? 据介绍,实习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质的过程;试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以实习身份进入用人单位的学生,与实习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受《劳动法》约束,也就是说实习单位不用为实习生办理社保、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而对在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规。 仔细分析小陈的遭遇,劳动部门相关负责人认为,小陈无疑是掉进了用人单位的“实习”陷阱。眼下,一些用人单位不与还未正式毕业的应届毕业生签订试用合同,改为签实习协议。一旦毕业生和企业出现分歧,用人单位就可借实习期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逃避相应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小陈与酒店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但是具有普通合同的效应。小陈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讨回自己的报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