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不得染指娱乐业 律师质疑《条例》违宪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1:24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据扬子晚报报道曾犯有介绍卖淫罪、强奸罪和赌博罪等四类自然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从业,这是日前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记者3月18日获悉,成都律师邢连超和孙雷却对此提出质疑。他们认为该条规定侵犯了公民的平等劳动权即平等就业权,属于对特殊人群的歧视。因此违反了《宪法》。据悉,两位律师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建议对该规定的违宪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邢连超告诉记者,“《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的规定,事实上是对四类特殊人群的两项权利进行了
邢连超和孙雷律师指出,根据《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就是说公民都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不得歧视公民、不得限制公民行使权利。另外,《宪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邢连超和孙雷认为,在娱乐场所就业仅仅是社会中一项普通的工作,不能以是否有过犯罪、是否有过吸毒、是否有过卖淫嫖娼等条件来限制。曾经犯罪或者受到处罚,通过改造是可能成为社会有用之人。所以从这一点上讲,政府没有权利限制他们的就业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