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亡 市医学会:院方担次责 省医学会:院方担主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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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3:39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3月1 9日讯(记者孙长良)去年,临淄区一名60多岁的老人,因受凉出现咳嗽等病状住进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接受治疗后死亡。老人死后,淄博市医学会对此事出具了一份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其子女对这项认定不满,并以医院当班医生对病人态度冷漠、玩忽职守、抢救治疗存在严重过错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本报2 0 0 5年7月3 0
日A1版曾进行报道)。昨天,其子女拿到了山东省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推翻了淄博市医学会所作的鉴定结果。 2 0 0 5年7月2 9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淄博市医学会的这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老人子女认为,淄博市医学会已经作出了老人死亡是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结论,齐鲁石化医院集团中心医院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然而,淄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却让院方承担次要责任。 为此,原告不服淄博市医学会让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要求法院委托上级医疗鉴定机构重新认定事故的主次责任,而院方则要求法院按照淄博市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果,按照次要责任赔偿。 在法院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2006年1月19日,临淄区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省医学会对这件疗纠纷重新进行鉴定。 3月1日,山东省医学会作出了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案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从而推翻了淄博市医学会院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对于此事的最新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a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