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球迷赛场燃放烟火被拘5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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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20日14:20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汤伟家记者袁玮)3月18日下午,2006中超联赛上海申花队与厦门蓝狮队的足球比赛在虹口足球场举行,当上半场比赛进行到6分钟时,申花队的尤万接拉米雷斯横传一脚抽射,球应声入网,全场球迷随之欢呼雀跃。此时,在虹口足球场6号看台观战的25岁球迷张琦捺不住自己心中的激奋,扯掉外衣,光着膀子取出藏在裤袋内火焰信号弹燃放,
由于张琦的行为扰乱了球场的治安秩序,虹口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张琦处行政拘留5天,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虹口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上海第一个因在球场看台上燃放烟火被行政拘留的人员,也是全国第二个被警方责令12个月内不得进入足球场观看足球比赛的球迷。警方提醒广大球迷,在足球场内观看比赛,一定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决不能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否则,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 全国第一个受处罚的球场肇事者 2006年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于3月11日揭幕。在重庆力帆队与辽宁队的比赛中,力帆队以2:1击败对手。 50岁的重庆球迷陈文武在比赛刚结束时强行冲进球场,想与球队共同庆祝,但3名球场保安人员迅速赶来,将他带离现场。《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施行后,他成为第一个因此受到法律处罚的球迷,而且其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并被禁止在一年内进入体育场观看同类比赛的处罚措施均为法律上限的严厉处罚。 张琦在场内点起烟火周国强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