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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5年的房被判给别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5:21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立春)买了房子,却一直拿不到房产证。无奈之下,3年前梁航行将房屋出售方诉至法院,要求对方给办理房产证。令他意想不到的是:法院调查时却发现已经有人办理了房产证,成了梁航行的“房主”。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梁航行被限期从这套房内搬出,房产证持有者杜某拥有此房产。

   2001年3月,在西安做生意的梁航行与陕西秦通建设有限公司第六工程处(以
下简称秦通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以19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西安市大庆路的一套138平方米的房子,但始终没有拿到房产证。2003年8月,梁航行将秦通公司诉至莲湖区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4月8日,西安市木材总公司(以下简称木材公司)与秦通公司签订联建住宅楼协议书,木材公司提供工程用地,秦通公司提供建设资金。1999年3月,西安市木材总公司基建办公室与杜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2001年3月,秦通公司又与梁航行签订房屋购买协议,将安置给杜某的房子卖给了梁航行。2002年6月木材公司申请西安市房管局将该房屋由木材公司过户给杜某。

  法院认为,杜某并非木材公司职工,因此木材公司和杜某不是真实的拆迁安置关系,木材公司将

房屋过户给杜某是无效行为,判决该房屋归梁航行所有。2005年5月杜某以自己才是真正的房主为由,将梁起诉至莲湖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梁航行返还杜某房子,并赔偿居住期间的房屋租金26400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杜某不服继续上诉。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杜某持有

房产证,要求梁航行腾房理由正当,但梁航行与杜某并未建立
房屋租赁
关系,判决梁航行3个月内将现居住房屋腾交给杜某,驳回杜某要求梁赔偿26400元的诉讼请求。

  昨日,梁航行表示将继续通过法律的渠道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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