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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漏犯被依法追诉 由劳动教养改判为有期徒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3日09:22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因琐事伙同他人寻仇,共同参与持刀伤害他人而被劳动教养的王强、吕强强、李金龙三人,经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被依法追加起诉,并经西宁市法院开庭审理,均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去年6月2日晚,被告人周雅明、王强、吕强强、李金龙等人与被害人刘某某等在城中地区一酒吧内喝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刘某某的朋友将李金龙的右臂打伤后
,即离开了酒吧。为了报复,被告人周雅明、李金龙等人商议,由被告人曾红财驾驶出租车,共同到五一路附近等候被害人。6月3日凌晨2时许,五个被告人看见被害人刘某某,即下车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周雅明手持砍刀朝被害人刘某某头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其余被告人对被害人分别实施伤害,之后乘坐被告人曾红财驾驶的出租车逃离现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被告人曾红财开车将所有被告人送往大通县的姑姑家中进行藏匿。被害人刘某某因身体多处被锐器砍伤,致严重开放性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次日,公安人员抓获了在案的所有被告人。

  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嫌疑人周雅明、曾红财、魏海花3人故意伤害、包庇、窝藏一案时,发现案件中涉嫌共同故意伤害的王强、吕强强、李金龙均已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通过对全案的认真分析和对证据的审查认定,认为王强、吕强强、李金龙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检察长决定,依法对涉案的王强、吕强强、李金龙三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追诉,并以被告人周雅明、曾红财、魏海花、王强、吕强强、李金龙涉嫌故意伤害向市法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17日,市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雅明、王强、吕强强、李金龙、魏海花、曾红财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罪事实成立,故分别判处被告人周雅明无期徒刑;被告人王强、吕强强、李金龙有期徒刑8年;被告人魏海花、曾红财有期徒刑7年。(作者:罗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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