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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你维权:房产公司有权没收我交纳的购房款 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0:3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去年10月,我和一家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了部分购房款2万元。后来我又找到一套位置和价格更理想的商品房,就找到第一家开发商,要求退还所交款项,解除合同。

  开发商说解除合同可以,但我所交纳的购房款要没收,因为合同中有“如在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的规定。

  请问:开发商是否有权没收我交纳的定金和购房款?

  读者:李诗琳

  李诗琳:

  可以明确的是,开发商无权没收你交纳的购房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文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经过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你和开发商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你和开发商所订立的合同中的“如在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条款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条款,因此开发商无权没收你交纳的购房款。

  (河南省滑县法院程永杰 陈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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