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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人骗得债主51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1:01 三秦都市报

  本报汉中讯 (李桂枫 周洁 记者 王仕伟)一桩民间借贷官司,因一审轻信借款人恶意伪造的“清偿”借款证据而导致错判。被借款人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明察秋毫,最终使3年前的借贷纠纷错案真相大白。近日,申诉人刘某、王某分别给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和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送去了感谢信。

  2006年1月,略阳县两河口镇张家坝村农民刘建祥、王桂英因与本村农民陈建林借贷
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汉中民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民行处将本案交由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进行审查。略阳县检察院民行科在审查中发现,一审判决中被申诉人陈某向法庭提供的已向申诉人“清偿”借款5100元的证据系恶意伪造,该证据法院未经认真审查即被采信。在查清被申诉人陈某伪造证据的事实后,略阳县检察院民行科即建议市检察院民行处提请省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民行处在审查本案后认为法院采信证据不足,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应当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考虑到本案涉及标的较小,提请省院抗诉不但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周期较长,不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市检察院民行处了解到本案当事人有和解的意向,遂决定对本案暂不予提请抗诉,先由县检察院对当事人做和解息诉工作。5月12日,陈某在略阳县检察院民行科干警对其讲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后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主动要求将5100元借款交还给申诉人。18日,略阳县检察院干警邀请略阳县法院有关人员及两河口镇主要领导一起将此款交到了申诉人刘某、王某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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