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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失足摔倒死亡 酒店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1:36 东方早报

  顾客在酒店过道不慎摔倒最终不治身亡,酒店已经尽到合理义务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昨天,杨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由于原告无法证明事故发生是酒店未尽合理义务所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酒店不负赔偿责任。

  2006年1月24日,潘先生和同事至本市东余杭路的某酒家就餐。席间,潘先生离席上洗手间,但却在回来的路上不慎摔倒。当即被送至新华医院抢救,由于后仰跌倒伤势较重,
最终因抢救无效于1月29日死亡。死亡原因诊断为中枢功能衰竭、重度颅脑外伤、右硬膜下血肿、脑疝、颅底骨折。

  今年4月14日,潘先生的母亲、妻子和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各类损失共计44万元。原告认为,酒家作为经营者,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而潘先生在就餐期间摔倒于酒店内,并因此身亡。酒店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责任。

  酒家则认为,在酒店厅堂内通道及事发地点均铺设有防滑垫,已经尽到了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潘先生在饮酒后上楼不慎摔倒受伤致亡,与酒店无关,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从人道主义出发,愿意一次性补偿原告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认为潘先生之死是因为酒店未尽义务所致,也就是说酒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那么,原告应就酒家在经营中有违法行为、过错等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无证据证明酒家在经营餐饮场所过程中存在过错,故法院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酒家从人道主义出发,自愿在经济上补偿原告,并无不妥。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早报记者 李燕 方梅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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