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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发票房子”买卖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2:09 大连晚报

  “空白发票房子”买卖被判无效

  买房后发现房子没有进行合同备案,权属不明确;法院一审以“空白发票房子”不得转让为由,判中介退还购房定金

  ■实习生张兴本报记者化冰

  本报讯想落户大连,买下了一个所谓的“空白发票房子”,结果发现该房子没有进行合同备案,权属不明确。买房者要求中止合同,遭到中介拒绝。5月15日法院一审以“空白发票房子”不得转让为由,判中介退还购房定金。

  2005年12月16日,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空白发票房屋”买卖合同,由于房屋价格不到35万元,中介公司承诺可以协助提高交易金额以便落户。在交纳了购房定金1万元后,王先生了解到,该房屋没有进行合同备案,权属不明确,而且自己属于二手房买卖,即使交易金额达到35万元也不能办理落户手续。于是提出退还定金,要求中止合同。结果,被中介公司拒绝。王先生无奈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后,由于邮寄送达给李先生的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所以人民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李先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开庭通知。5月15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涉案房屋由于没有进行合同备案及产权登记,所以该房屋产权不明,被告李某是否有权出卖涉案房屋效力待定,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应依法解除该合同;因被告中介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取定金的收据,所以该被告负有返还原告定金的义务。

  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没有出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解除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于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被告某中介公司在判决生效三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定金1万元。诉讼费460元,由两被告各负担2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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