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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盗 车主状告“110”不作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4: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达州市两级法院判决达州市公安局违法,但驳回车主的赔偿请求

  达县人余挺车辆被盗,赶紧拨打“110”报警,但“110”并未按法律规定采取处置措施。余挺认为,正是达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行政不作为,导致被盗车辆无法追回,一怒之下他把达州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6万元。

  此案经过达州市通川区、达州市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达州市公安局未按规定对报警求助作出处置已违法,但其违法行为与原告车辆被盗的财产损失不具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余挺昨日表示,不服达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还要申诉。

  车主:110不作为应赔偿损失

  余挺在起诉书中称,去年3月12日凌晨,停靠在达县石梯镇自家门口的大货车,被一伙开着小车前来作案的偷车贼开走,目击者说车子已开往达县方向,遂于12日1点53分拨打“110”报警求助,称“一伙窃贼盗走了我家一辆牌号为川Y—02632的自卸神河大货车,车身草绿色……前面有一辆小车带路,现正开往达县方向,因渠县方向和其他方向不可能走,请求出警予以拦截”;1点58分,余挺再度拨打了“110”。

  凌晨近3点,余挺租车赶到石梯至达县的必经之地———铁山隧道收费站,该站录像显示,早在12日2点过9分,也就是自己二次报警11分钟后,窃贼驾驶被盗车钻出隧洞,大摇大摆地通过收费站。

  余挺说,自己两次报警都详细说明了车辆特征及逃逸方向,报警内容录了音且有证人,“假如‘110’一个电话,窃贼早就在铁山隧道口被抓,即使从市区调集警力,也完全可以在马踏洞附近进行拦截。”他认为,因为“110”的行政不作为,自己蒙受了巨额损失。2005年6月22日,余将达州市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公安局:损失与行使职权行为无关

  达州市公安局辩称,市局指挥中心主要负责达州城区范围内的“110”接、处警,达县辖区则由达县公安局负责。因技术条件限制,达县辖区部分用户拨打“110”,也进入了市局指挥中心。车主余挺第一次报警时称“我说个事,我那车子遭偷跑了,我石梯,请你们马上协助一下,查一下铁山的监控”,中心指挥人员按照管辖规定告诉对方向达县公安局110报警,并说了报警电话;数分钟后,车主再次打进电话,“110呐,我发觉他们在踢皮球,他们说落这么大的雨,他们怕出警”,值班人员再次告诉前述内容,并说如果达县公安局110不出警可以投诉他们。

  本案中,市公安局切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首先,根据属地管辖原则,车子是否被盗、是否立案侦查,都应由达县公安局决定,车主要求协助查看铁山隧道监控录像,已超出市局指挥中心的职责范围;第二,案发地石梯公路四通八达,车主两次报警都没讲清被盗车去向和车牌等特征,指挥中心无法采取任何应急措施;第三,因案件正在侦破之中,所以无法证实被盗车是否经过铁山隧道,即使经过驶往主城区,中途还有很多支路,设卡拦截困难,即使该车确实通过隧道,出警再快也未必能够拦截。

  关于赔偿问题,市公安局认为,车主的损失是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市局指挥中心接警行为无论如何也不是造成其损失的原因;即使公安机关没有出警和立案侦查,这种不作为也只是没有挽回而非造成损失。

  法院判决:行为违法但不予赔偿

  2005年8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法院下达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公安部颁布的《110接处警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被告达州市公安局在两次接到求助电话后,未按《规则》规定先期处置,实属未按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其行为违法,原告诉讼理由成立,证据充分。

  在同时下达的《行政赔偿判决书》中,法院认为,尽管被告行为违法,但原告车辆在报警前已经丢失,损失已经产生,并非被告行为所致,车辆丢失和被告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理由不成立。

  对于一审判决,余挺表示不服,稍后上诉至达州市中院,该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

  四川法鑫律师事务所周建律师认为,本案适用国家赔偿法,该法中的行政赔偿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所谓违法,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认定不作为违法应该以法定的或者职责确定的义务为前提。两审法院根据《110接处警工作细则》认定110行为违法,那么就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可依法申诉。本报记者(短信代码:412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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