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两邻居大打出手 刘某程某均被被判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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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05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然而,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农民刘某和邻居程某却因一点小事大打出手。目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和程某因未能妥善处理邻里纠纷,相互殴斗,打伤了对方及家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分别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7万元和两万元的刑罚。 2005年9月10日上午,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农民刘某为阻止下雨时雨水流进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崔某未能妥善处理邻里关系,为琐事产生纠纷,引发殴斗,刘某持械故意伤害崔某身体,致其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崔某之子程某持械故意伤害刘某身体,致其轻伤,也构成故意伤害罪。 采访中,办案法官告诉记者,在生活中,因琐事使邻里反目成仇的事情时有发生。如邻里纠纷行为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希望邻里之间出现纠纷后,不能协商解决时,要请求基层组织帮助解决,或诉至法院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千万不能动粗私了,激化矛盾。 (记者 赵仰池 宋毅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