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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征求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购方案意见的通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09:10 海峡网-厦门日报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委、市政府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及责任分工的通知》(厦委办20066号)文件精神,为落实今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我局已拟定1000套保障性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购方案。为把房源提供给最需要的住房困难家庭,现就申购方案初定的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评分办法、申购要求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详细内容可查询房典网,网址:www.xmfdc.com。

  一、供应对象及申购条件

  (一)购房申请人分为家庭申请人和单身申请人。

  家庭申请人是指夫妇双方、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以及离异或丧偶带未婚子女的单亲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均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是指男年满32周岁、女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申购杏北新城锦园居住区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

  3.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购翔安东方新城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2人以上(含2人)具有翔安区城镇常住户口,且至少1名成员取得翔安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万元;

  3.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保障性商品住房,已购买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统建解困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公有住房危改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等的或2002年后有过商品房(含非住宅用房)交易的申请人不得申购保障性商品住房。

  (五)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入户的;父母投靠子女入户后,以父母名义申购的;对于离异家庭,若在离异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不得申购保障性商品房。

  说明:

  (一)参与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无自有房源的申购人直系亲属(原则上不可跨代),该直系亲属户籍应与申购人随迁保障性商品住房新址,同时作为评分、申购户型的参与人。

  (二)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系租住直管公房的,应腾退所租直管公房,可按无房户申购保障性商品住房。取得购房资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所承租的公房。

  (三)租住侨房的,经法院判退并经侨办出具符合落实政策证明的,按无房户申购保障性商品住房,取得购房资格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侨房所有权者。

  (四)原户籍不在厦门市,在厦门大中专院校读书毕业后在本市工作并落户厦门的,入厦时间自户籍从大中专院校迁入本市的时间算起。

  (五)原户籍在厦门市,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者,返回厦门定居且户口迁移在厦门市的,其本人入厦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

  (六)在厦门服役的现役军人若其配偶及子女有二人以上的户口在厦门市的,允许以其配偶的名义申购,军人可计入家庭人口参与配房。若家属因随军入厦的,军人的入厦时间按家属随军入厦的时间计算;若家属户口原属厦门市的,军人的入厦时间按结婚时间计算。在厦门服役的军人转业到厦门市的,入厦时间参照现役军人计算。

  (七)夫妻尚未生育的,购房时按三人计算人口。

  (八)由厦门市到外地就学的大中专生(不含出国留学人员)、参军服役人员,可按常住户口计算,参与家庭配房。毕业后分配在外地或退伍、转业在外地的除外。

  (九)年龄、户口入厦、结婚时间计算截止为2006年12月31日。

  二、评分办法

  1.按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评分:

  ⑴ 无房户计20分;

  ⑵ 1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以下相似)计18分;

  ⑶ 2平方米以下计16分;

  ⑷ 3平方米以下计14分;

  ⑸ 4平方米以下计12分;

  ⑹ 5平方米以下计10分;

  ⑺ 6平方米以下计8分;

  ⑻ 7平方米以下计6分;

  ⑼ 8平方米以下计4分;

  ⑽10平方米以下计2分。

  2.按户口入厦年限评分:(以入住新购保障性商品住房的随迁人口计算)

  户口迁入厦门市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3.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以入住新购保障性商品住房的随迁人口计算)

  每户每代加10分,未生育的夫妇按二代人计算。

  4.按结婚时间长短评分:

  婚龄以申购人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半年不满一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10分。再婚者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的时间计算。

  5.单人申购的,除按上述计分外,男以32周岁,女以30周岁为基数,每增1岁加1分;男以40周岁,女以38周岁为基数,每增1岁加2分,最高分为20分。

  三、申购要求:

  1.申购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对任何时候被举报并经查实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或被查出所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将收回申购人所申购的房源,取消其永久认购资格;同时,负责承担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视情追究其相关违法违规责任。

  3.所有参与申购人员的户口需迁入新址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4.保障性商品住房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不准上市交易。

  5.保障性商品住房申购人将来改善住房条件需处置原住房时,原购房源由市住宅办负责收回处理(具体回收办法另行规定)。

  欢迎广大市民在2006年6月2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到厦门市住宅建设办公室(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14楼,邮编:361003)。我局将综合广大市民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申购方案。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2232624 2201765( 电话接听时间:6月5日-20日 8:00-22:00)

  传真:8122658

  邮箱:xmjsj@xm.gov.cn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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