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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活所迫的第一次凭什么被纵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0:14 温州都市报

  ◎曹林

  话题提示———为依法查处卖淫嫖娼活动,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江苏省公安厅根据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新规定引起舆论热议。(6月1日《新华日报》)

  很显然,这条新规定包含着一种“体贴穷人无奈之恶”的法律善意。贫困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它不仅意味着物质资源的匮乏,还意味着精神状态的贫困,以及为了生存所进行的种种努力中的非理性状态,如一个饿急了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身无分文的人通过出卖肉体求得生存———这些行为虽然都是“恶”的,但都是“无奈之恶”,是与贫困紧密相连的一部分。我们体贴贫困,不仅要体贴物质贫困,更要体贴依附于物质贫困的种种非理性状态,把它们同其他恶行区分开来。

  从道德情感上讲,我认同这种“体贴穷人无奈之恶”的法律善意,但从法律理性看,我并不认同法律通过如此方式向“穷人的无奈之恶”示善。因为这种方式既伤害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种行为同等惩罚”的法理灵魂,又可能在破坏法律刚性中带来非意图的反面效应,不仅帮不了那些真正为生活所迫的人,还成为执法者滥用衡量权的堂皇借口。

  人们所以信仰法律,公认法律为最基本的交往规则,其根本在于法律的一视同仁:不分职业、贵贱、出身、地域、学历,只要违反了公共约定的法条,就应受到同等的惩罚———因生活所迫卖淫就可从轻处罚,做不到一视同仁的法律,其权威和效力会大打折扣,而且“从轻处罚”会引导一种非常不好的贫穷价值观:因贫穷而卖身是可以原谅的。既然法律严厉打击卖淫嫖娼,就应该通过刚性的法条传播这样一种价值判断:任何情形下卖淫都是不可取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因生活所迫”和“初次卖淫”都是非常模糊的概念,这种模糊既然能容纳法律善意,便有可能在执行中被执法的下属偷换为“恶”的东西,即利用模糊定义敲诈勒索乱罚款。

  要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法律并不是万能的,它只能通过一视同仁的惩罚、“是”或者“不是”的判断来规范社会。在打击卖淫嫖娼上,法律承载的价值应该很简单很单纯,就是通过一视同仁的惩罚确立行为禁区———至于其他社会目的,只能通过法律以外的手段,如社会政策、公共救济、教育、团体合作等方式进行。

  法律承受其不能承受、不该承受的社会目的,其结果只能导致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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