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动迁房补 祖孙对簿公堂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10:40 锦州日报 | |||||||||
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的女儿改随母姓;奶奶因此认定孙女已改姓,便不具有其父亲的遗产继承权,为此孙女将奶奶及同父异母的哥哥告上法庭。 14岁的刘玲家住北镇市,1998年5月,刘玲的父母自愿离婚,随母生活的她改随母姓。2005年8月,其父苏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一个月后,苏某遗留下来的两间平房被动迁,动迁费40099元,被刘玲的奶奶王某领取。当刘玲向奶奶要取动
庭审中,王某坚持以刘玲已改随母姓,不是其子苏某的亲生女儿为由,不同意给付动迁费,她还提供证据证明动迁费已用于偿还债务,仅剩99元。但该证明却未能证明动迁费是用来偿还被继承人苏某欠的外债,因此法庭未予认定。 北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苏玲虽改名为刘玲,但系原告母亲与被继承人苏某在婚后所生,被告王某又未能提供原告与被继承人无血缘关系的证据,应认定原告刘玲是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另一被告苏某是被继承人与前妻所生的儿子,被告王某是被继承人苏某的母亲,原告与二被告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均有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对被继承人苏某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被告苏某没有占有遗产,不应承担给付遗产责任,被告王某占有遗产,应承担给付遗产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原告刘玲继承款13,366.33元(动迁费的三分之一);另一被告苏某不承担给付原告继承款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