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受雇拉猪伺机偷走巨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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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1:30 大连晚报 | |||||||||
司机受雇拉猪伺机偷走巨款 ■实习生于晓婧 ■本报记者毕庆通讯员姜玉民
本报讯丹东宽甸男青年徐某今年30岁,原是一名个体司机,去年12月份,庄河市的曹某雇徐某的货车运猪,徐某中途趁曹某不备,拿走曹某的皮包,曹某皮包内有现金1万余元。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去年12月17日,曹某雇徐某的货车到庄河市吴炉镇某村收购生猪,徐某驾驶车辆。当车辆驶出丹东市之后,徐某说自己太累了,让曹某替他驾驶车辆,徐某自己到车后座睡觉去了。徐某来到后座时,发现曹某的皮包放在后座上,遂生窃意。 当天晚上10时左右,徐某与曹某来到出售生猪的曲某家时,徐某悄悄地将曹某的皮包拿下车,放在曲某家厕所内,将曹某包内的现金1万3千多元钱拿出来,藏在自己身上。不久,曹某在付购猪款时发现钱没了,与曲某一起到处寻找,没有找到。曹某与曲某立即到当地警方报警。警方赶往现场,经调查,在徐某身上搜出了曹某丢失的现金。当天,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第二天被当地警方依法逮捕。 庄河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归还失主,又属偶犯,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近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