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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借给别人肇事也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1:38 大连晚报

  把车借给别人肇事也担责任

  ■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某经贸总公司的司机程某将车交给自己朋友张某驾驶,张某将一路人撞死逃逸,程某不但不报案,还帮着藏车。死者亲属将张某、程某以及车辆相关单位一起告到法院
,要求赔偿。2006年7月上旬,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4年2月20日晚,某经贸总公司司机程某驾驶一辆小客车送公司领导去饭店吃饭,返回时,程某将车辆交给朋友张某驾驶。张某驾驶车辆时,将行人于先生撞倒在地,张某驾车逃逸。在车上的程某没有制止,也没有报案。事后,张某与程某共同将肇事车辆藏匿起来。被撞者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死者于先生不负事故责任。交警查明,肇事车辆属大连某服装有限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由某经贸总公司使用。

  原告的亲属将张某、程某、某经贸总公司、某服装有限公司告到西岗区人民法院,请求4被告赔偿。西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05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程某赔偿原告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补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9万元。被告某经贸总公司、某服装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7月上旬,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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