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车辆索取“贬值费”首获法律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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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2:32 东方早报 | |||||||||
借出的车辆被撞,车主虽心痛不已,但往往只能在获得一笔修理费后了结。而浙江磐安县一位事故车主却提出疑问:车子被借车人碰撞后,即使修复,其价值也会受损———这难道不是损失?因此,她在向法院提出索赔时,明确提出赔偿应包含“减值损失”。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天获悉,日前,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浙江第一个“减值赔偿”判例:支持车主“减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判被告赔偿此项损失1万元。
车被撞提出“减值赔偿” 2005年12月18日,磐安县的陈君强因有急事,向朋友陈志仙借用其新购的“桑塔纳3000”轿车。当日傍晚,陈君强在驾车途中与对向行驶的货车碰撞,“桑塔纳3000”严重毁损。事后,双方就是否赔偿新车及赔偿损失的问题产生分歧。于是,陈志仙起诉陈志强,索赔9.7万余元,并特别列明“车辆减值损失”4.5万余元。 陈志仙表示,被撞后,车辆的价值肯定会受影响———事实上,经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修复后,这辆“桑塔纳3000”的市场公允价值为114600元,而陈志仙购买时的价格为147000元。 “减值损失”获赔1万 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君强在借用车辆后负有妥善使用并返还的义务。因使用不善造成毁损,借用人应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陈君强赔偿车辆修理费、租车费及减值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其中“减值损失”为1万元。 昨天,审理此案的法官杨良杰告诉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之所以部分采纳陈志仙“减值赔偿”的请求,是因为车辆受损后虽经修复,但仍存在“不能恢复到原状”的客观事实。鉴于被告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责,酌定其赔偿车辆贬值损失1万元。 司法认定有利完善法规 在目前相关道路交通法规及保险合同中都没有“减值损失赔偿”。杨良杰说,“减值赔偿”是近年出现的问题,主要原因是私家车不断增加。由于是新事物,法规还没有明确规定,判例也很少。“因此,我们在讨论判决时,意见并不一致,”杨良杰说,有人认为法律无明文规定就不应赔偿;也有人认为是否赔偿“减值损失”要在车辆出售后判定。最后作出判决的依据是“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付赔偿责任”的条款。 “磐安县人民法院的判例有积极意义,”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笑春认为,此前,由于思维定势、法规缺失及缺乏权威车辆评估机构,提出“减值赔偿”的车主很少,即便有,到最后也不了了之。“事实上,‘减值损失’确实存在,该判例将引发对法规建设的讨论。” 早报记者 徐文钊 范英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