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税局出台细则,对个税问题做明确规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6: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通讯员楚天佑张金发记者沙文蓉张希) 昨天,南京市地税局出台细则,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 时间:以受理房地产交易件为准
由于房屋买卖手续多,办理时间长,所以到底哪个节点算是大限时间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昨天,市地税局对此做了明确:2006年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执行。 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价格确定收入额。 唯一住房需满足“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他住房所有权” 对于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何为唯一住房,市地税局解释为: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则所售住房方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唯一住房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 商品房装修费最高可扣除原值10% 个税征收前,可以扣除一定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指哪些?地税局相关人士介绍,转让住房过程中可以扣除的税、基金、费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省政府明确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过程中向个人收取的其他有关基金、费。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A、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B、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按转让收入额1%征收个税 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南京暂实行按房屋转让收入额的1%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屋原值的确认依据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编辑小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