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艳爸爸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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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8:55 东方网-劳动报 | |||||||||
律师建议杂货店老板娘报案打官司 “艳艳找爸爸”追踪 本报讯(记者王业斐)“孩子的父亲已经构成了遗弃罪!”昨天,上海婚姻家庭法律专家、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缪林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针对桂龙根丢弃自己亲生女儿的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缪林凤律师告诉记者,从文章中看,艳艳的父亲桂龙根现在在扬州打工,那么他本身具有扶养女儿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把女儿丢给别人扶养,就存在“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故意。 有人认为,《刑法》中对于遗弃罪存在一个重要界限,就是“情节恶劣”,什么样的情节才属于恶劣呢?通常情况下,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均属于“情节恶劣”。桂龙根把女儿艳艳丢给杂货店老板娘后,艳艳并没有受到严重的伤害,相反,老板娘还精心照料艳艳,这样的结果并不属于“情节恶劣”,那么桂龙根只有“遗弃行为”,不构成遗弃罪。对于这种说法,缪林凤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 缪律师说:“如果一个孩子被父母遗弃了,沿街乞讨,就在快要饿死的时候碰到了一个好心人,孩子得救了,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因为孩子没有饿死而认为他父母无罪呢?难道非要孩子活活饿死了,才能追究孩子父母的刑事责任吗?我们的法律追究的应当是行为人的所作所为,并不能因为没有达到极端恶劣的后果而掩盖犯罪的行为。”所以,缪律师坚持认为,桂龙根已构成遗弃罪。 缪律师同时表示,杂货店老板娘夏玉云除了去报案,让公诉机构追究桂龙根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自己到法院去打官司,通过民事诉讼向桂龙根索要一年半来扶养艳艳的全部生活费用。在诉讼中,夏玉云要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扶养艳艳的事实,也可以通过邻居或当地居委会的旁证证明,不过,孩子艳艳自己的证言也相当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