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 妻子讨要哀思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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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09:06 法制晚报 | |||||||||
丈夫去世 妻子讨要哀思权 丈夫病逝后被火化,妻子不知情,认为自己对遗体的所有权、哀思权被剥夺 原告起诉:对丈夫病逝后被火化不知情 自己对遗体的所有权、哀思权被剥夺 留下终身遗憾
首例讨要哀思权案 一审宣判 判决认为:逝者生前曾称不愿见妻子 驳回起诉 此外法官表示目前法律对悼念权没具体规定 昨天下午,宣武法院一审宣判了本市首例讨要遗体所有权、哀思权的案件。 病逝丈夫的遗体被丈夫的姐姐李女士火化,张女士认为李女士的做法剥夺了自己对丈夫尸体的所有权和对丈夫的哀思权,给自己造成一生的痛苦,于是将李女士告上法院。 新闻案例 丈夫去世妻子不知 张女士起诉表示,2005年8月,丈夫李先生突感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当时由于自己无暇分身,便找到李先生的姐姐李女士和李女士的儿子章先生前来帮忙照顾。 张女士还称,2005年12月,不知何种原因,李女士和章先生在没有通知自己的情况下将丈夫转院,从此后自己便不知道丈夫的下落。2006年3月,李女士突然告诉自己丈夫已经于2006年2月去世,同时将骨灰存放证交出。 起诉索要精神抚慰金 张女士认为,李女士在未通知自己的情况下私自将丈夫的尸体火化,使得自己没有见到丈夫最后一面。李女士和章先生的做法剥夺了自己对丈夫尸体的所有权和对丈夫的哀思权,给自己造成终生的痛苦。现起诉要求李女士和章先生交出丈夫的死亡证明并公开赔礼道歉,支付5万元精神抚慰金。 解惑1 遗体不是遗产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君教授认为,由于死者尸体涉及死者的尊严和亲属的情感,从风俗习惯来讲不能将其作为遗产看待,因此也就不能主张对遗体具有所有权。 解惑2 按顺序支配遗体 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表示,自然人死亡后,若发现尸体被侵害,“维权”先由第一顺序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进行,上述人无法维权时,再由第二顺序的近亲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进行。 解惑3 死者遗愿最大 就本案而言,杨教授表示,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 在法律上,虽然近亲属有顺序的规定,但当事人生前的意愿如果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应该按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处理。 解惑4 主张精神抚慰金 对于哀思悼念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杨教授认为该权利属于身份权利中的一项内容,属于平辈和不同辈的近亲属之间悼念亲人的一种权利,主张此权利应该提起的是精神损害赔偿。 逝者生前不想见妻子 李女士和儿子章先生答辩表示,李先生住院期间,张女士只到医院探望过一次。李先生去世后,李女士也曾给张女士单位打过电话,留了口信,是在无法与张女士联络上的情况下才将李先生的尸体火化的。 李女士和儿子章先生同意将李先生的死亡证明交给张女士,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逝者生前曾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查明,2005年12月27日,患病住院的李先生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女士离婚。 2006年1月27日,病榻上的李先生口述声明:“我不想再见到她(张女士)。如果有一天我死了,也不想再让她(张女士)见到我,我的后事全权交给大姐、二姐处理。也别让孩子见我了,孩子还小,我想在她心里留下一个父亲的好形象。” 2006年2月14日,李先生死亡,此后,李女士将其尸体火化。 法院宣判 驳回原告起诉要求 法院认为,李先生生前虽与张女士是夫妻关系,但李先生在世时已经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并明确表示生前死后都不想再见张女士,后事由其姐姐料理的意愿。 因此李女士和儿子章先生的做法并没有侵犯张女士对丈夫李先生的尸体所有权;按照李先生的遗愿,张女士没有见到李先生的遗体,因此李女士以及章先生也没有对张女士的哀思权造成侵害。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昨天下午宣判时,到场的分别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先生和李女士的儿子章先生。拿到判决结果后,张先生表示回去和律师商议是否上诉。 法官解析 哀思权没有具体规定 在宣判后法官表示,所谓哀思,是生者对死者悲哀思念的感情。死者亲属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寄托哀思,这也符合我国的传统道德和伦理习惯,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设立。 在本案中,如果不是李先生生前有不与张女士再见面的遗愿,那么张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妻子,应该享有瞻仰遗容等权利。文/记者 王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