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 学校要赔八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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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0:54 温州都市报 | |||||||||
本报讯学校一处台阶未设防护栏,女生小曹在玩耍时不慎从台阶摔落受伤,为此其家属向学校提出了赔偿要求。日前,瑞安法院一审判令校方赔偿小曹损失8.8万余元。 今年9岁的小曹是瑞安市玉海第二小学的女生。去年4月1日下午第一节课前,小曹与同学在通向电脑教室南边的台阶上游戏,不慎从台阶上摔到东边的空地上。经鉴定,其伤残等级构成九级。
小曹家属认为,被告作为教育教学机构,没有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尽职履行管理义务,同时在原告受伤后没有及时提供救助,致使原告伤势更加严重,因此提出了12万多元的赔偿。 校方表示,那台阶是三年级至五年级学生来往电脑室时的通道,几十年来从未发生事故,小曹在该台阶上摔倒,并不是教学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未在通向电脑教室、最高处达2米的台阶东侧设置防护栏,使这段台阶成为未成年人的安全隐患。学校的不作为行为违反了有关规定,直接导致小曹受伤,故应对其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再则小曹虽系小学生,但依其与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可以认识到在高处游戏时的危险性,其本人也有过失。因此判令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贤群瑞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