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 300万日元是否借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4:23 新民晚报 | |||||||||
一笔从日本汇进的300万日元借款,双方对借款关系各执己见。近日,南汇区法院运用证据规则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某塑料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应归还原告项先生借款300万日元的人民币兑换价22.1637万元。 300万日元借给公司
经审理查明,项先生原担任这家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6月28日,项先生在日本汇入公司账户300万日元,同年7月2日,公司申报收到该笔钱款,但付款人一栏内填写为日本丸三金属会社。 2004年12月,公司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企业资产,在清算过程中曾向项先生发出债权债务确认函,明确欠项先生300万日元。而在该公司2004年度的审计报告中,预收账款中亦明确了项先生名下有日元300万元。后项先生几次催讨无着,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否认借款事实 被告公司清算委员会辩称,其与项先生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项先生也无证据证明有300万日元的借款事实。退一步如项先生所说,借款发生在2002年6月28日,则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请求驳回项先生的诉讼请求。 间接证据打赢官司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本案中,尽管原告未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条等直接证据,但从其提供的一系列间接证据来看,已经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因此,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汇率标准以原告起诉时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收盘价为准。至于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的辩称意见,因对于借款的归还日期双方并无约定,故现原告提出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官点评】 间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案中,项先生与公司之间虽然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等直接证据,但是项先生提供的汇款凭证、公司给项先生的债权债务确认函电子邮件及传真件等一系列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的成立。因此,项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金宇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