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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讨债 钱款塞进自家腰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14:23 新民晚报

  

代人讨债

  宋先生请人讨债,朋友又委托“道上人”办理此事,结果讨来的钱款进了“道上人”的腰包。宋先生一怒之下,将朋友及“道上人”告上法庭要求还款。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道上人”范先生给付原告宋先生4万元;驳回宋先生对被告唐先生的起诉。

  请人讨债被“忽悠”

  2004年4月,宋先生无意中向朋友唐先生聊起债务人严女士欠其5万元钱款,一直收不回来的事情。唐先生接口说,这事不难,可以请“道上”的朋友范先生出马,并拍胸脯说保证没问题,如果不放心,自己及范先生可与宋先生签订一份讨债协议。于是宋先生与唐先生、范先生签订了一份委托讨债协议书,明确宋先生委托唐先生、范先生向严女士催讨债务5万元,唐先生、范先生收取债款的20%作讨债报酬。

  唐先生将委托书、宋先生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材料及债务人严女士的照片、家庭地址、电话等私人信息,一并交给了范先生。范几经周折,找到严女士。严女士哭诉了欠款经过和未还款原因。范先生听后,在未与债权人宋先生联系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承诺只要其归还一半借款,欠款之事就算了结。同年8月,范先生从宋先生处拿了借条原件交给严女士,严女士收回借条后,将2.5万元交给范先生。然而,范先生拿了这笔钱款后却溜之大吉。

  愤而状告两“帮手”

  今年1月,宋先生一纸诉状将唐先生和范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欠款4万元。

  唐先生辩称,宋先生诉称的委托书、委托收款协议属实,但委托合同期限为30日,合同到期后,自己未参与过帮助宋先生催款事宜,也未要求宋先生将借条原件交给范先生,宋先生、范先生与严女士相约见面,自己对讨债还钱的事情一概不知,也未从中获利,故范先生的收款行为与其无关。而范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主张权利无不当

  法院认为,依据委托书、委托收款费用协议,三方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依照约定,办理受托事务的期限为30日。由于无证据证明唐先生在该期限届满后与范先生继续保持委托合同关系,或在事实上仍在办理受托事务,故宋先生与唐先生之间已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宋先生要求唐先生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范先生在合同期限届满后,仍办理受托事务,且宋先生也为其提供相关债权凭证,故宋先生、范先生行为仍是履行委托合同的行为。宋先生的委托事项是催讨借款5万元,范先生在未征得宋先生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放弃债权2.5万元,并将债权凭证交付债务人,该行为超越了受托权限。现宋先生在扣除5万元的20%即1万元佣金后,主张4万元的权利,并无不当。

  【法官点评】

  请人讨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的行为。在请人讨债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威胁、殴打甚至非法拘禁等暴力现象,极易引发违法犯罪活动。债权人要解决与他人之间的利益纠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是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为妥。事实证明,本案中的宋先生这样做实在是自寻烦恼,得不偿失。但愿人们从中能得到教训与启示。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富心振

  绍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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