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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部门落实九项措施扶持受灾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11:10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谢文雄实习生陈于勤 汕头市国税局落实9项税收扶持措施,支持受灾地区及企业复产重建工作,对受台风、洪灾影响的企业和个人的应征税额进行调整,部分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可以免征。

  据悉,这9项税收扶持措施包括:受到风灾、水灾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的内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受台风、洪
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内资企业因风灾、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外商投资企业因台风、洪灾遭受的财产损失,在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财产损失及扣除的情况,可以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受灾出口企业由于台风、洪灾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及申报退(免)税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因受台风、洪灾影响,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由县区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受灾情况,酌情对定额进行调整。因受台风、洪灾影响,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台风、洪灾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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