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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律师诉海关行政不作为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20:32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宁波8月30日消息(记者焦健 曹美丽 通讯员赵芳放)8月2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某律师诉宁波海关下属北仑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系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海关依据该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而原告提供的介绍信复印件上“不同意查阅和复制”系原告所在的工作人员书写,属无效证据,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2006年6月19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袁律师作为宁波北仑海关正在处理的一宗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的听证代理人,向北仑海关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律师职业证书、介绍信等材料,要求查阅、复制该案的案件材料。而北仑海关依据《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袁律师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查阅。袁律师认为,给予当事人查阅、复制案件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海关要求其提出书面申请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而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宁波北仑海关履行提供材料给予原告查阅、复制的法定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关关于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被告可以通过审查原告提供的书面申请,从而进一步确定查阅范围等事项的职权。该规定符合行政管理在文书手续上的基本要求,并未对原告查档的实体权利进行否定,因而也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公开原则”相违背,故原告在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以及被告已经及时告知原告不予同意的理由并提供依据的前提下,要求被告提供材料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难以成立,不能予以支持,因而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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